民數記 18章21節 到 18章32節 背景資料 上一筆 下一筆 |
17.第十八章21至32節: 這段經文都是談及利未人所得到的報酬,就是從人民獻給上帝的十分之一中分得,且這十分之一是人民獻上最好的。因為利未人不可以擁有永久的產業。 第21至23節,因為利未族人是參與祭司的工作,雖然他們沒有直接獻祭,但維護聖幕的工作,就是他們專業的工作,沒有其他支族的人可以取代。而且他們不可以擁有土地,因此,維護他們生活的需要就清楚規定,是從十分之一的獻祭中取得他們該得的份。 第24節,獻給上帝的十分之一,就是屬於利未族人的。不過,後來申命記有修正,除了給利未族人外,還要用來照顧孤兒、寡婦、外僑等對象(參考申命記十四:28—29、廿六:13)。 第25至27節,規定利未人在得到十分之一的獻祭品時,要再從中提撥出他們所得的十分之一獻祭給上帝。意思是利未人也要像其他支派的以色列人民一樣,有奉獻,而不是只有所得。 第28至29節,這兩節說明利未人獻出的十分之一,就是要給祭司的,而且是要將所得到的最好部分獻出來。 第30至32節,利未人保留其餘的十分之九給自己和家人食用,但地點不限。要注意的,是必須把應該獻祭的事辦完之後,才可以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