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未記 17章10節 到 17章16節   背景資料  上一筆  下一筆
14.第十七章10至16節:
這經文提到動物的血之意義,是代表著生命,因此,禁止任何人吃帶有血的肉。

第10至12節,從第10節就可看出這條禁令的嚴肅性,若有發現以色列人民,或是居住在他們當中的外僑吃了「帶血的肉」,等於是和上帝敵對,這表示在抵抗上帝,可說是相當嚴重的行為。這裡特別強調之所以會這樣嚴厲禁止之因,是因為血代表生命,可以用來「為人民贖罪」。

第13至14節,這兩節進一步說明狩獵獲得的潔淨野獸或鳥,必須在捕獵得到之後,隨即就放血,且是要「放盡牠的血,用土掩蓋起來」,原因是血代表著生命,不能讓之暴露於日光之下,這樣完成之後才可以宰殺來吃。而這樣做,也等於是在表示讓生命「回歸塵土」之意,因為動物也是上帝用塵土製造的(參考創世記二:19)。

第15至16節,這裡提到自然死去,或是被野獸撕裂而死去的動物,因為肉中含有血,吃了這樣的肉,等於是不潔淨,就必須依照規定洗滌衣服、沐浴,否則就得承擔自己犯罪的後果。
重新查詢 專卷研經 利未記系列
錯誤回報,請聯繫comm[@]fhl.ne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