創世記 21章22節 到 21章34節   背景資料  上一筆  下一筆
13.第廿一章22至34節:
這段經文和第廿六章以撒和亞比米勒的族群爭奪水井的記事有類似之處。水井,對當時游牧民族來說是相當嚴肅的事,因為這牽涉到生存的問題。早在亞伯拉罕和姪兒羅得之間就有這樣的問題(參考十三:1—9)。當時亞伯拉罕就很有大族長的風度,讓羅得自己選擇他想要的區域。現在是亞伯拉罕和亞比米勒之間的僕人,為了爭水井的問題而卯上了。要注意的是亞伯拉罕先用「七」隻小母羊作為代價,然後才說牠們是證明該水井是屬於亞伯拉罕的證物。這種作法也是一種技巧和謀略。
人類社會的問題,小的從家庭中的地位、爭家產,大的到整個家族地位、祖產,甚至到國家、區域的領導權、經濟利益等。這段經文說明了人和人之間的問題就是在經濟利益。

第22至24節,這段經文說明亞伯拉罕因為有上帝同在,因此在「每一件事」都顯示興旺的力量。亞比米勒的元帥出面說話,也在暗示著亞伯拉罕族群的發展,已經威脅到基拉耳的安危。因此,用這種方式也在表明雙方和平共存的約定。

第25至31節,這段經文說明亞伯拉罕很有技巧地用「七隻小母羊」和「一些牛羊」作禮物和證物,當作自己挖到的井的權利,以免再有任何糾紛出現。
第32至34節,種樹也在表示佔有的記號,但亞伯拉罕很清楚,若沒有上帝帶領,他的努力將會付諸流水。因此,敬拜上帝,也在表明需要上帝的帶領和看顧,特別是寄居在異域之地更需要上帝的保守。
14.第廿二章也是屬於「以羅伊文獻」典的資料較多,從第1至14節、19節都是。15.至18節是屬於「祭司文獻」的資料,20至24節則是「耶和華文獻」。

這章也是大家所熟悉有關亞伯拉罕獻以撒的故事,是創世記中甚為膾炙人口的故事之一。早期的社會,獻孩童給神明的儀式,在宗教行為上是很普遍的事,特別是在迦南地的宗教祭典行為中,這種獻孩童給神明的事件並不稀罕。也因此,摩西的法律清楚地明文禁止以色列人民有這樣的行為(參考利未記十八:21、二 十:3,申命記十八:10a),這些法律規定的背景一定和當時、當地的人民的宗教行為有密切的關係。因此,這件亞伯拉罕獻以撒的事件,也是用來解釋為甚麼以色列人民不用孩童獻祭的主要緣由,以區別以色列人民和迦南地人民在信仰上的差別。可惜的是,以色列人民有些君王並沒有遵照摩西法律的規定行事,他們甚至用自己的兒子獻給迦南地的神明(參考列王紀下十六:3、十七:17、廿一:6)。

再者,這件事也進一步在說明亞伯拉罕對耶和華上帝的絕對忠心和順服。從他在哈蘭被呼召離開到現在,創世記作者都是繞著這個主軸:亞伯拉罕確實是信心之父,他對上帝的命令絕對聽從。在他的觀念中,上帝既然有辦法在他一百歲的時候,讓他得到孩子,如今要他將這個孩子獻在祭壇上,他也可以不用擔憂甚麼,因為生命既然是從上帝賞賜而來,現在上帝要拿去,祂自己就會有所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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