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犹大的死亡 27:1-10
○ 徒 1:18-19
(一)隔天早晨,公会成员为了要杀耶稣,就把耶稣送交罗马巡抚彼拉多。 27:1-2
●「商议」:SG 4824+SG 2983,原文是「达成共识」、「达成决议」。
●「巡抚」:SG 2232,「省长」、「省监督」。
●「彼拉多」:字义是「以矛枪为武器」,于西元二十六年至三十六年间任巡抚,管辖犹
太、以土买、及撒玛利亚。其他文件描述此人为残酷、专横的统治者。
◎这里应该是另一次正式的公会会议,用来认可晚上的临时会议决定的判决。
◎把耶稣送到彼拉多面前是因为彼拉多是罗马巡抚,有权力判人死刑,而这些公会成员期
盼耶稣被判死刑。详细的记载可以参考 约 18:31-32 。
(二)犹大看耶稣被定罪,就后悔,要把钱还给祭司长,后来就出去上吊死了。 27:3-5
●「这时候」:SG 5119,「那时」,此字在马太的作品中,往往只是一种笼统的说法,
不一定在时间上是紧凑的连接。
●「后悔」:SG 3338,「懊悔」,此字指「情绪上的改变」,与新约中常用的「悔改
SG 3340」一字不同,此字指「选择的改变」。
●「三十块钱」:SG 5144+SG 694,「三十舍客勒银子」,是当时一个奴仆的身价,这
个价格似相当看不起耶稣,这笔钱大约是工人120天的工资。
●「无辜之人」的血:SG 121,「无罪的」、「清白的」,圣经中仅出现于
太 27:4 27:24 。
●「你自己承当罢」:SG 4771+SG 3708,原文是「你自己看罢」。
◎ 27:4 说明了这些宗教领袖的冷血与无情,反正犹大觉得犯罪,那是犹大的事,他应该
自己承担。但在正常情况下,宗教领袖不是要教导、抚慰寻求帮助的人?为他们献祭?
而这些人不但不管犹大的认罪,甚至对于自己把无罪的当成有罪的处理,也没有任何罪
疚感。
●「殿里」:SG 3485,可能指「圣殿之内祭司们居住的处所」,但也有可能指「圣所和
至圣所的部分」。如果是后者,则是犹大不能进去的地区,这就表明犹大真
是不顾一切了。
●「吊死了」:SG 519,「悬梁自尽」,圣经中仅出现于此,也是新约圣经中唯一的一
次自杀记载。
◎犹大虽然后悔了,但他并不觉得耶稣还能怎样,亦即他压根就不信耶稣是上帝的儿子这
种说法,因此他就是选择「吊死」,而不是选择找耶稣或上帝忏悔(跟彼得不同)。
◎四福音书中仅有马太记录犹大的后悔并将钱退还,不过 徒 1:18-19 也纪录犹大的死。
(三)祭司长用这三十舍客勒银子买一块田来埋葬外乡人,那块田称为「血田」。 27:6-8
●「血价」:SG 5092+SG 129,「血的价格」、「血的补偿」。
●「不可」放在库里:SG 3756+SG 1832,「是不合法的」。
●放在「库」里:SG 2878,「献给神的祭物」、「各耳板」,圣经中仅出现于 太 27:6
可 7:11 。
●「窑户」:SG 2763,「陶匠」。
◎「窑户的一块田」:实际的意义可能指「属于某陶匠的田」,或指「陶匠历来取用黏土
,后因黏土用尽而公开出售的土地」。原文中「窑户(陶匠)
SG 2763」是单数型态。
◎此处祭司们根据的经文应该是 申 23:18 。
●「埋葬」外乡人:SG 5027,「埋葬处」,圣经中仅出现于此。
◎这些人在意那些仪文规矩,却一点也不在意将一个人谋杀的罪恶。
(四)祭司长的举动应验了先知耶利米的预言。 27:9-10
●「估定」:SG 5091,「评估」、「估价」、「定价」。
●「窑户」:SG 2763,「陶匠」。
◎这里应该是应验了先知撒迦利亚的话 亚 11:13 ,但耶利米的确是买过一块田地,也曾
探访过窑匠,这段经文也反映了 耶 19:1-13 的记载。
◎太 27:3-10引 亚 11:13 说犹大的结局是应验了耶利米的预言,可能是因为马太福音中
引用了 亚 11:12-13 与 耶 32:6-9 ,而马太只取耶利米当代表,也有可能马太认为
撒迦利亚这里是引用耶利米窑户的用意,所以就以比较有名的先知耶利米为代表。
◎「马太的解经方式」:一般解释圣经时,主要的目的是找出作者的原意。但圣经的权威
部份并非在作者的人格与习惯,而在于作者所表达的思想。耶稣时代的拉比习惯用「夫
子式解经法」,用旧约经文印证自己所要表达的思想。保罗在加拉太书为了反驳这些拉
比的思想,也使用了这种解经法。马太福音的作者要写信给犹太文化下的基督徒,显然
也必须藉助于这种当时犹太人熟知的解经法。我们应该进入犹太的夫子式解经法来了解
作者 要表达的含意,并了解这样的解经法引证圣经不过是为了当自己既有的观念的佐证
。既然权威是作者写这本书所要表达的思想,而不是作者的表达方式,我们阅读时就应
该小心过滤什么是「表达方式」什么是「表达出来的思想」,以及什么是该听从与效法
的权威,这是解经者应该尽心力的地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