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对待希伯来奴仆的规定 21:1-11
◎由 21:1-23:19 就是「判例法」,详细列出那一种罪行要处以怎
样的刑罚,使用「因果式的语句」("如果你......我就......")。
不过此处的判例法对所有的公民一视同仁,当时的其他法典,并非
如此,汉摩拉比法典就规定奴隶、平民、贵族所犯同样的罪行会受
到不同的惩罚。
●「典章」:SH 4941有「公义」、「律例」的含意,旧约圣经出现
超过400次。这个字通常用在决疑法(casuistic, 判例
法),指在司法背景下所作的裁决 (rulings)。这些判
例是取自习俗或先前的案例(cause),对各种民事或刑
事的问题作出裁决,带有世俗的语调,没有提到上帝。
◎比较:
a.典章 rulings (裁决) SH 4941
b.律例 rules (条例) SH 2706=> 决疑式:「若......就要
......」或「凡有人......」
c.法度 (规范) SH 8451=> 18:16,20
d.劝诫 exhortations => 提供预防性的戒律,订下社群生活的指引,
也提出伦理准则
e.经文分段分类: 20:23-26 法度(规范), 21:1-11 典章(裁决)
, 21:12-17 律例(条例), 21:18-22:17 典章(裁决),
, 22:18-20 律例(条例), 22:21-23:19 劝诫 或 法度(规范)
, 23:20-33 叙述神的应许和告诫。
◎以色列的奴隶法律大致上说起来比附近的国家宽大,例如:奴隶必
须自愿才能终身为奴,逃亡的奴隶不必交还主人 申 23:15-16 。不
过汉摩拉比法典规定欠债卖身的奴隶,期限是三年,此处规定是六
年。比较特殊是奴隶相关的法规居然放在律法的前段,其他的法典
通常是把这种法规放在法典的后半部。
◎ 出 21:1-11 此处所提及律例只关乎希伯来籍的奴隶,有关外邦
奴隶的律例则是记在 利 25:44-46 。
◎希伯来人变成奴隶的原因:
a.为了还债将自己的儿女卖与他人,多半是卖女儿 (
王下 4:1 ; 撒上 22:2 ; 尼 5:1-5 )
b.因偷窃别人的东西不能偿还而被卖 ( 22:3 )
c.因为贫穷把自己卖给别人为奴 ( 利 25:39 ; 申 15:12-17 )
●「买」:「购买」、「以金钱取得」。
●「希伯来人」(SH 5680):「希伯来」字义是「从远处来的」、「
作客的」(SH 5677)。比较贴近的类比就是「客家人」。早期应
该是广义对于「对外邦人的称呼」,未必专指以色列人(那时候也
还没有成为大国),可以参考 创 39:14 创 39:17 创 43:32
撒上 4:6 。毕竟,对于埃及人来说,跑来埃及避难雅各的后裔的
确是「寄居、作客的」;等到以色列人出埃及进迦南时,以色列人
对迦南地人也是「外来种」。到了后期,似乎已经是狭义的成为以
色列人的代名词,请参阅 耶 34:14 拿 1:9 。
●「自由」:指「除去奴隶的身份」。
●白白地「出去」:也用在描述以色列人出埃及 出 3:11,12 7:4,5 。
◎ 申 15:14-15 更提到要在物质方面多多补偿这个即将获得自由的奴
隶。
●「孤身」:SH 1610「主体、自身」。这个字很少见,只有在
出 21:3-4 出现,另一次出现 箴 9:3 当作 「高度、
海拔」解。
●「儿女」:SH 1121原意为「儿子」。
◎ 21:3-4 很清楚的说明奴隶要回到当初他进入主人家庭之前的状况
,单身就单身,带妻子就带妻子。但如果在主人家中,主人为他娶
妻(妻子应该也是主人家的奴隶),那妻小就不能带出去(那是主
人的)。生下的小孩身份应该是家奴 创 14:14 17:12,23 (家中
生养的)。
●「审判官」:SH 430阳性复数,指「上帝、神、神明」。
◎「门框」:此处没有提即是要在家里或者是神那里的门框中穿耳朵
,但是 申 15:16-17 的记载,看起来是在自己家中的门框穿耳朵
。
◎圣经中没有说明为何要「穿耳朵」,有人认为是要给他戴上耳环
一类的记号,另有人引 29:20 利 8:24 利 14:14-19 来说明耳垂
抹血,代表身份的转变。不过这些都只是推测,没有明确的证据。
●卖女儿作「婢女」:SH 519,此字意义应该是「婢女」、「女奴
」、「妾」。特别在创世记中所出现的此字
都是「妾」的意思,因此此处可能是用「卖
女儿为妾」的意思。
●「选定」:SH 3259,「任命」、「指派」的意思。
●用「诡诈」待她:「待人处事不忠实」、「背信」、「欺诈」。此
处应该是取「不忠实」的意义。
●「外邦人」也可以翻译成「陌生的家族」。
●「待她如同女儿」:原文「照女儿的律例对待她」。
◎ 21:9 有如中国社会的童养媳制度,为了省去沈重的聘礼,加速媳
妇对家庭的适应,就提早用钱买贫穷人的女孩来家中抚养长大。
●「吃食」:原文是「肉」,指着妻子应有的较好食物。
●「好合的事」:SH 5772,圣经中只出现于此,意义应该是「居住
在一起」,「性行为的隐晦用语」。有学者参照其
他法典,认为这可能是「油、膏油」的意思。另有
犹太拉比认为应该翻译为「住处」、「住所」。
◎此处对侍妾的权益多所保障,可见上帝对于婚姻,即使是买来的婚
姻,也相当的看重。
◎比较 出 21:2-6 和 申 15:12-18 :
A.出埃及记强调「主仆之间的互动关系」:出埃及记这边很清楚区
别甚么是属主人应尽的责任,甚么是属于奴仆应该得到的产业。
此处主人对奴隶有很大的拥有权,奴隶所拥有的都属于主人的产
业。
B.申命记则强调「对奴隶的怜恤」:原因是以色列人也曾经在埃及
当过奴隶,应该可以从过去的经验中换取教训,否则苦难经验对
他们的意义就会失去。因此,法律条文中加重了主人对奴例应有
的责任( 申 15:14,18 ),认为主人应该要能甘心乐意的慷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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