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命记 21章10节 到 21章14节   背景资料  上一笔  下一笔
          2.娶女战俘的相关规定  21:10-14 
            ●「恋慕」她:SH 2836,「爱」、「牵系于」。
            ●「领」:SH 935,「使之进来」。
            ●「修」:SH 6213,「做」、「制造」。
            ◎「剃头发,修指甲,脱去被掳时所穿的衣服」:意义就是丢弃
              自己过去的身份。
            ◎「哀哭父母一个整月」:一般为普通人是哀哭七天 创 50:10 
               撒上 31:13 ,为特殊的伟人才哀哭一个月。如 民 20:29 记
              载为亚伦哀哭, 申 34:8 记载为摩西哀哭。
            ◎「由她随意出去」:指按照 申 24:1-4 的离婚规定办理。
            ●「随意」:原文是「欲望」、「渴望」。
            ●不可「当婢女待她」:SH 6014,「暴虐地对待」。
            ●「玷污」:SH 6031,「玷污妇女」,这里可能是「占有」的
                        意思。
            ◎ 21:14 的意思是女战俘经过了脱离本国的程序,变成「以色列
              人的妻子」,就有了「妻子」的权利,不可任意对待她。
            ◎ 出 34:11-16 规定以色列人不应该跟迦南七族的人通婚,
               拉 9:1-2 不可通婚的对象多了亚扪人、摩押人与埃及人。
            ◎此处针对的是女战俘,算是要归化进入以色列国的。至于以斯拉
              和尼希米的时代禁止与外邦女子通婚,甚至要弃绝外邦女所生的
              儿女,状况与此不同  拉 9:1-10:44  尼 10:30  13:23-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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