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数记 35章9节 到 35章34节   背景资料  上一笔  下一笔
3.第三十五章9至34节:
这段经文是谈及有关「庇护城」的相关事项。这段经文可参考申命记第十九章1至13节;约书亚记第二十章1至9节。

第9至15节,依照摩西法律的规定,蓄意谋杀者,一律处死,这没有讨论空间(参考出埃及记廿一:14)。但对于非蓄意者,就像这里所说的,是需经过审判才可以确定怎样处理。特别注意的是在第12节这里说「被杀害者的亲戚」,可以替被杀害者报仇。这段经文所阐述的,就是要避免这种非蓄意者也遭到无辜报复之灾,因而设立庇护城,作为等待审判的地方。而且这种庇护的对象,是包括「任何因过失杀人的」在内都可以进去。

第16至19节,这段经文进一步规定,若是杀人者有拿武器,就要另当别论,因为蓄意,才会拿武器。

第20至21节,这两节又进一步解释第16至19节,即使手上没有拿武器,只因为原本有过节,就故意用手将对方推倒,或是利用推倒东西来「砸死」对方,这也算是蓄意,不可赦。

第22至29节,这段经文解释了非蓄意杀害他人者,应该受到严密的保护,任何人都有这样的责任。若是确定是非蓄意杀人者,可以住在庇护城,直到主要审判官去世为止。但若是在大祭司去世之前离开庇护城,就不再有被庇护的特权。

第30至34节,这里规定必须要对非蓄意杀人者做公开审判,不可私下用金钱解决,这绝对禁止。提出控诉者也至少要有两个人以上才可以(参考申命记十九:15—17)。再次强调杀人者,必须偿命,除非是非蓄意才可以获得生存的机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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