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数记 30章1节 到 30章5节   背景资料  上一笔  下一笔
28.第三十章:
这一章是有关妇女许愿、还愿的献祭条例,也是摩西五经中最特别的一章。从一个少女到未婚女子、寡妇或离婚者、已婚妇女等。这章一开始就明白表示:只要是发誓许愿,就要照着所发的誓去遵行。一个尚未成年的少女,他的父亲对她所发的誓有监护权。一个已经许配给人的女子,丈夫对她的发誓有表示意见的权利。但是寡妇或离婚的妇女则必须对自己所发的誓负责。

29.第三十章1至5节:
这段经文是谈关于还没有婚姻关系的少女,若有所许愿,则父母拥有权力给予支持或是反对。

第1至2节,只要是发誓许愿,一定要确实遵守。因为发誓许愿,都是用上帝的名来进行。如果没有确实照着遵守,等于是滥用上帝的名,这是十诫第三诫所不允许的。

第3至5节,这里提到父母对未婚女儿许愿有绝对的权力。如果父母听到女儿发誓许愿,并不同意,这个女儿就可以不必守这愿。如果父母听到了,不同意却没有阻止,就一定要遵照所发的誓、所许的愿去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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