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命记 22章13节 到 22章30节   背景资料  上一笔  下一笔
13.第廿二章13至30节:
这段经文的背景是和十诫的第七诫有密切关系,也可以说是从第七诫延伸出来的,论及婚姻生活、社会伦理规范的问题,也包括属于家庭方面的伦理关系。最主要的重点在保障妇女的社会生活空间,因为古时候妇女的社会地位已经很低了,如果再被污辱的话,她们的生存空间几乎微乎其微。

因此,如果诬告或是强暴一个女子,等于是毁了这个女子的命。因此,诬告妻子不贞的丈夫,不但要被罚,还要被严格规定终身不得抛弃妻子,而在外面与别的女子有染的丈夫,也要接受法律严重的制裁。这样的法律不但远远超过台湾早期社会的标准,甚至比近代的台湾社会还要进步。

第13至19节,这段经文很清楚说明羞辱一个良家妇女,是很重的罪恶。「处女」用来表示一个女人的贞洁、规矩,没有随便放肆生活行为。羞辱这样的妻子,诬告她,等于是在羞辱以色列人民的女人一样严重,对于这样的男人(丈夫)必须给予严厉惩罚。

第20至21节,这是和前段经文相对照,若是婚前女子已经跟别的人有性行为,当时社会认为这样的女人已经犯了奸淫罪,也会带给家里父母羞耻。

第22至24节,可以参考约翰福音第八章1至11节,有关经学教师和法利赛人带一位「正在行淫」被抓到的女人来询问耶稣的处置态度。这里强调不可以有混乱男女性关系的行为出现,必须是正当夫妻才可以有性关系。否则就会被看成是犯了淫乱罪,无论男女都要用石头打死。

第25至27节,这是惩罚强暴无助妇女的罪刑,这种男人罪不可赦。

第28至29节,可参考出埃及记第廿二章16至17节。这是一项玷污罪刑,只因为女子还没有确定婚姻的对象。因此,男人虽然有强奸的行为,只要愿意娶该女子,就不算有罪。但只要娶过门,就终生不得休弃这个女人。

第30节,可以参考利未记第十八章的记载,其范围更广阔,包含了女方的亲人。不可以和继母有乱伦的行为。雅各的长子吕便就是做了这件事,被雅各诅咒,甚至因此失去长子的名份(参考创世记三十五:22、四十九:3—4,历代志上五:1)。

从这段经文可以看出以色列人民在信仰上看婚姻的关系,就像和上帝之间有如「夫妻」的关系一样,婚姻关系必须是绝对的忠实。迦南地的宗教信仰因为含有浓厚的性行为,因此,不可「乱性」也成为以色列人民与当地人民区隔出来的一个主要因素,为的是要「分别为圣」,已显示出上帝选民是圣洁的族群。
重新查询 专卷研经 申命记系列
错误回报,请联系comm[@]fhl.net